一、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1)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员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进行编制。

    所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即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取得乙级(包括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根据下列资料进行: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按上述依据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规定确定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估算,列出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

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①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②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线}5%计算;

    ③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写计算。

    (4)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招标控制价编制注意事项

    (1)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须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二、投标价

    1.投标价编制的依据

    投标报价应依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2.投标价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2)措施项目费。

    1)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

    ①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③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费。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人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4)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指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投标总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现”。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2)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3)合同形式。工程建设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合同的形式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构成影响,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表示排斥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表示排斥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4)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由于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


    四、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计量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3.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方法

    (1)工程计量。

    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②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

    ③计量结果:

    a.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b.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r-Iulu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c.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

    d.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结果无效;

    e.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f,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3)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4.争议的处理

    (1)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

    (1)索赔的条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2)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要求。一般有效的索赔证据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及时性:既然干扰事件已发生,又意识到需要索赔,就应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事件的发展影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的详细额外费用计算账单,对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的疑问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如果拖延太久,将增加索赔工作的难度。

    ②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由于在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所以双方应有相同的证据。使用不实的、虚假证据是违反商业道德甚至法律的。

    ③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凌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发包人将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④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⑤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必须有法律证明效力,特别对准备递交仲裁的索赔报告更要注意这一点。

    a.证据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不算。

    b.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或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都不算。

    C.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

    ①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②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③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④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⑤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⑥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⑦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⑧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⑨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⑩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⑪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⑫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⑬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⑭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⑮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⑯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3)承包人的索赔。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这种索赔方式称之为单项索赔,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递交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当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不大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人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综合索赔。综合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人必须提出以下证明:①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②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③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④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索赔事项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迫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②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③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④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⑤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

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2)承包人索赔的程序。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④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⑤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⑥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贻事件,在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4)发包人的索赔。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合同中未就发包人的索赔事项作具体约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2.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按照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2)按照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十五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此举可避免发包方变相拖延工程款以及发包人以现场代表变更而不承认某些索赔或签证的事件发生。


    六、工程价款调整

    1.工程价款调整原则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综合单价调整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如工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对某实心砖墙砌体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砂浆强度等级为M2.5混合砂浆,但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将其变更为(或施工图纸原本就采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5.0混合砂浆,显然这时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M2.5和M5.0混合砂浆的价格是不一样的。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有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前提条件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合同中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条件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At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如何进行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措施费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与注意事项

    (1)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有关规定,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有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①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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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摊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2)工程价款调整注意事项。

    1)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②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做调整。

    ③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当合同中未就工程价款调整报告作出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②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竣工结算

    1.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输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相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2.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3.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合同中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规定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取标准计算。


    4.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按表5-2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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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还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处。”这有效地解决了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

    (3)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5)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6)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指出;“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16号)中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八、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到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到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