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重点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中国建筑文化缺失

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和规划制订、规划编制的体系,行业队伍不断壮大。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除了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各类规划衔接不够外,还有文化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

据了解,住建部部长陈政高曾在2014年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地区间的差异,跟踪市场走势,积极应对,主动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2015世界城市日论坛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孙安军透露了上述消息。他指出,奇奇怪怪的建筑层出不穷,“千城一面、万楼一貌”、“拆真建假、大拆大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存在的建筑文化缺失,除了有决策机制、公众审美、文化思潮、设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外,也与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

针对社会关心的城市建筑设计问题,陈政高表示,住建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总体上保持了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虽然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相当数量的新市民的住房问题还没有解决。《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编制符合实际的高水平城市设计导则。建筑设计和项目审批都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但城市整体层面有设计,城市的重点区域和地段也做好设计,提出建筑风格、色彩、材质乃至高度、体量等方面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保障设计条件落地实施。”

针对此种情况,住建部正在从三个层面推进城市设计:第一,法规层面,已起草完成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确定了城市设计地位、作用、类型,以及编制实施的管理规定;第二,行政层面,要求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第三,技术层面,起草完成了《城市设计技术导则》,而这个技术导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从技术方面,对城市设计有更好的技术方面的指引。通过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约束和指导。

 

城市记忆和乡愁应该被留住

“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城镇建设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

城市是“靠记忆而存在的”。乡愁不仅仅是对乡村的留恋和思念,而是对故乡、故园甚至故国之恋。城市和乡村、传统和现代、实物和精神、本土和他乡,这些都是城市记忆和乡愁中相互缠绕的要素。

城市是文化的载体。一个城市的魅力在于其特色,它既是城市景观中极具活力的视角要素,又是构成城市形象的精神和灵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经过几百年、上千年的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品格,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城市记忆。城市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化的舞台。

城市在形成、扩张和延续过程中,会留下一些被人们有意或无意间留存的历史遗迹,留下所代表时代的文化印痕和人们可以直接读取它们的“历史年轮”。一座城市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遗存就像一部部史书、一卷卷档案、一幅幅图画,记录着一个城市的沧桑岁月、变化历程。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了各自的印记,包括古代遗址、活动遗迹、传统建筑、历史街区,还有民间艺术和市井生活,它们都是构成一个城市记忆的重要内容。爱默生曾说:城市是“靠记忆而存在的”。城市和人一样也有记忆,有完整的生命演化历程,一代代人创造了它之后纷纷离去,而把记忆留在了城市中。城市的生命力和性格特征就存在于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条街道、每一座建筑、每一片空间之中。

在紧锣密鼓的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空间、乡村格局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造城”运动中,城市边界不断拓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城市对自身定位不清,缺乏对城市历史的全面认识,缺乏对本土文化的应有感情,反而淡化地域文化特色,简单地将高楼大厦视为现代化的标志,一味地追求“国际化”,到国外去搬“新、奇、怪、乱”的方案加以仿制,以西方建筑风格取代原有的地方风味,使地域文化特色面临灾难性破坏,不仅割断了地域文化的连续性,而且不自觉地在割断历史,让城市记忆淡化甚至消失,从而使城市变得“千城一面”,没有个性,成为“失去记忆的城市”。

更严重的是乡村在“失守”。城市在扩张过程中,往往占据了大量农田,毁掉湿地,填平池塘。许多村庄消失,农民被动地“进城”、“上楼”,再也没有了小桥流水、蝉鸣鸟啼的田园风光,再也没有了“晨兴理荒秽,戴月荷锄归”的意境。乡村的失落、变形,已极大地改变了城乡的生态,这无疑是可惜的,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国际经验:城市规划应当立法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孙安军表示,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借鉴了有关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做法。比如,美国通过区划、城市设计导则、控制性规划、设计准则,保证地块及建筑风貌质量;英国通过包含设计控制的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对建筑设计的风貌管控;新加坡在总体规划中,有专门的地块,就是设计控制的规划许可制度来,包括对建筑高度等的要求。

国际上各大城市,都面临着相似的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问题。

伦敦市副市长理查德·布雷克威表示,随着移民涌入、人口增加,伦敦的基础设施和住房条件都面临挑战,通过伦敦奥运会以及奥运会后的一批规划,伦敦正在努力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建造新的地铁线、开发新的居住区,并通过城市更新,让已建成区域的密度进一步提高。

联合国人居署代表阿利乌尼·巴迪阿尼表示,随着城市化发展,我们的城市面临人口、环境、经济和政治的多重挑战。他认为,政府应该在其中担当起更重要的职责,应当对城市规划进行立法。

纽约市规划局局长卡尔·魏斯布罗德也曾表示,纽约即将迎来建城400年,未来的计划,是要缩小城市内的贫富差距,对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房屋,同时,应对气候、环境、老龄化等带来的问题。

 

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办法目的)为积极稳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定位)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工作原则)城市设计工作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职责划分)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规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设立专门章节,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如有必要可开展总体城市设计。

第七条 (重点地区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第八条 (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地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协调市政工程,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应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城市设计,整体安排空间格局,统筹塑造风貌特色,明确新建和建筑改扩建控制要求。

应根据城市生活和公共活动需要,开展重要街道的城市设计,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积极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活力和特色。

第九条 (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原则要求。

第十条 (编制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成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论证、公示和公开)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审批前应进行及时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实施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编制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新技术应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城市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监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评估和考核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技术导则制定)对全国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地方配套)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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