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处理供应商质疑的具体法规或办法,《政府采购法》只对供应商质疑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针对供应商投诉的具体规定,对于质疑则没有具体的措施。

因此,遇到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只能受理,即使是有的供应商无理取闹或者没有任何依据的质疑,采购中心也得按程序进行答复,由此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比如,人为地增加了工作负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由于提出质疑没有任何责任,供应商的质疑也逐渐增多,经过核实即使属于供应商恶意所为,也没有办法进行处理,长此下去,既会影响采购项目的如期进行,又会助长有些供应商恶意质疑的倾向。